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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子女意愿与生活持续性,成功为母亲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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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孩子已与母亲及姐妹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依赖,有力地支撑了变更抚养关系不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的论点,从而获得法庭采纳。

案件详情

基于子女意愿与生活持续性,成功为母亲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代理律师与角色:杨丹慧律师代理原告陈XX。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原告陈XX与被告钟某某原为夫妻,202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长女钟楚怡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但离婚后,长女一直实际随原告生活,被告仅支付少量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未尽抚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长女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及未来的抚养费。

案件争议:1. 是否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2.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本人意愿在抚养权归属判断中的权重;3. 被告是否应支付离婚后至诉讼时的抚养费以及具体金额。

律师价值:1. 紧扣核心要件: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展开工作,重点收集并提交证据,证明子女长期随原告生活、被告抚养投入极少的事实。2. 突出子女意愿:成功申请法院对已年满十一周岁的子女制作《调查笔录》,固定了其“愿随母亲生活”的明确意愿,这一关键证据成为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的重要依据。3. 全面计算诉请:不仅主张变更抚养权,还依据法律提出了计算被告应支付的过往垫付抚养费及未来定期抚养费的完整方案,最终获得法院部分支持,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及其子女的经济权益。

办案心X: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子女(尤其是已满八周岁)的真实意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应主动引导并协助法庭固定该意愿。此外,“子女生活状态的持续性”是法院考量“最有利于子女”原则的重要方面。本案中,律师通过证据证明孩子已与母亲及姐妹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依赖,有力地支撑了变更抚养关系不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的论点,从而获得法庭采纳。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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