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
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审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同意于指定日期前登报公告作废公司财务专用章、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均已于指定日期备案),公告期三十天。若上述印章在指定期间内由被告个人行为使用对公司造成的损由被告个人承担;
双方于登报期满后五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
(法定代表人由白XX变更为案外人,股东由白XX变更为案外人);如未按时变更,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以数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变更手续完成后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如逾期支付,则应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于支付款项时给付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