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确认婚内赠与“第三者”款项无效并成功返还部分款项案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
朱玉生律师代理:原告(邱X)
代理结果:胜诉(部分支持)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邱X某起诉其丈夫刘XX及贺X,主张刘XX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贺X转款合计xxx元,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有违公序良俗,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贺X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
争议焦点:
被告刘XX向贺X转账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其他合法往来(如货款、垫付款等)?
如属赠与,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朱玉生律师作为无过错方配偶(原告)的代理人,其价值体现在:
性质辨析:在被告辩称款项多为“酒水货款”等合法往来的情况下,律师协助原告梳理证据,引导法庭重点关注其中具有特殊含义(如“1314”、“520”等)的转账,以及被告无法说明正当用途的款项,成功将这部分资金的性质界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
法律主张:清晰地向法庭阐X,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处分行为无效。同时,基于刘XX与贺X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背景,强调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从法律和道德层面双重论证了赠与无效的诉求。
金额核算:尽管未获全部支持,但律师通过诉讼,促使法院对长达数年的复杂转账流水进行逐笔审查,最终在扣除辩称的货款、垫付款等后,为原告争取回被认定为无效赠与的款项12502.20元及利息。
办案心得:
处理此类涉及婚内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案件,关键在于转账性质的区分与证据固定。律师需指导当事人尽可能全面地调取流水记录,并从中筛选出能够反映特殊关系或无法合理解释的款项。庭审中,应着力论证该部分款项的“赠与”属性及其“违反公序良俗”的本质,而非纠结于全部转账总额。法院通常会对款项性质进行区分处理,支持返还明确属于不当赠与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