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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欠薪,历经仲裁驳回、一审败诉,律师代理发回重审实现改判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周英律师
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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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突破诉讼时效障碍,促成二审发回重审;从“委托合同”表象中锁定实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保护;举证混同用工,判决关联公司共同担责。在原一审全案败诉基础上实现“从0到有”,为客户争取到实际可执行回款,并确立有利裁判观点。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某合作合同》,约定担任某职务,年薪50万元(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合同期满后考核拨付)。工作期间,XX不仅为该农业公司提供劳动,同时实际也为该公司的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由3万元先后降至2万元、1万元。合同期满后,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30万元拒不支付。

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后,原一审判决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律师代理XX上诉至中级法院,提交了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中,律师主张: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XX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关联公司与合作社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总结:

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委托合作合同》,但内容包含工作岗位、职责、考勤、规章制度等,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XX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并曾向劳动监察、政务平台等寻求救济,未超过诉讼时效;

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销售合同,工作内容交叉,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且无证据证明受胁迫,应视为双方合意;合同期满后电话沟通中公司同意支付8万元但附加追回货款条件,因条件未成就,法院按备忘单调整后的标准认定剩余工资为4万元;

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代理原告XX,在前期仲裁和原一审均不利的情况下,通过以下核心工作扭转局面:

1.突破诉讼时效障碍:在原一审被以“超时效”驳回后,律师在二审阶段组织并提交了XX持续主张权利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并为重审法院认定“未超时效”奠定基础。

2.法律关系准确定性:面对公司以“委托合作合同”名义抗辩非劳动关系,律师从合同条款中提取岗位职责、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等要素,论证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够适用劳动法保护(如诉讼时效中断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

3.混同用工连带责任:通过举证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合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相近、工资支付混同等事实,成功使法院认定二公司混同用工,判决共同承担责任,增加了后续执行保障。

4. 诚实呈现案件结果:尽管最终判决金额(4万元)与原请求(30万元)存在差距,但本案是在原一审全案败诉、仲裁不予受理的起点上,通过发回重审实现“从0到有”的突破,为客户争取到了实际可执行的回款,并确立了劳动关系认定和混同用工的有利裁判观点。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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