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三名自然人(化名:陈X、江X、江X),均系兰州市城关区某村村民,陈X为江X、江X之母;被告为兰州市城关区某街道某村社区居委会。原告方委托李海明律师及另一名律师共同代理本案,被告委托两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因案涉村庄城中村改造,2022 年1月,原、被告签订《城中村改造征收土地(承包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0.5亩承包地征收补偿合计275270元,被告需于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案外人对补偿款归属提出异议,原告方X向被告申请将补偿款挂账暂不发放,后续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案涉村庄土地承包实行 “承包到人” 而非 “承包到户”,原告方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存疑;且补偿款暂停发放系原告主动申请,被告无违约行为,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海明律师作为原告方核心代理人,清晰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交补偿协议、挂账申请等关键证据,有力论证原告享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方代理人就原告主体资格、补偿款暂停发放原因等进行答辩,并提交村庄土地承包历史政策、分地名单等证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核查案涉土地承包历史、补偿协议签订背景、挂账申请缘由等关键事实,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275270元的诉求,驳回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其一,案涉土地第一轮承包时由原告祖父分得,其去世后,该土地权利义务由原告父亲实际享有,形成事实承包关系;原告父亲去世后,三原告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二,补偿款暂停发放系原告主动申请,被告无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无需承担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