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常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仇凤英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代理人仇X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广饶县XX高XX人,现住利津县XX一单XX一楼东。


原告常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常XX与被告王X离婚。


二、被告王X于2009年4月2日前返还原告常XX彩礼1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X负担。原告常XX已经向本院预交上述费用,被告王X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于2009年4月2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常XX。


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赵XX


代理审判员    周国防


人民陪审员    王XX



书  记  员    叶XX


  • 2009-04-02
  • 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