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仇X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广饶县XX高XX人,现住利津县XX一单XX一楼东。
原告常X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常XX与被告王X离婚。
二、被告王X于2009年4月2日前返还原告常XX彩礼1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X负担。原告常XX已经向本院预交上述费用,被告王X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00元于2009年4月2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常XX。
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赵XX
代理审判员 周国防
人民陪审员 王XX
书 记 员 叶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