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为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为包X(化名),辩护人系李海明律师与另一名律师。2020 年 11 月 17 日晚,被告人包X与被害人李X(化名)在包X家中饮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过程中李X头面部磕碰致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人否认殴打行为,辩称无伤害故意;李海明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海明律师结合案卷材料,细致梳理案件细节,重点从被告人主观无伤害故意、行为与伤情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方面展开辩护,提交相关证据佐证观点,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组织双方质证辩论,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效力,明确争议焦点。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包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理由:被告人与被害人酒后因琐事撕扯,被害人轻伤二级伤情与双方撕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主观放任伤害结果发生,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已支付部分赔偿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