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袁某入职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公司每月第一周周六统一安排 “学习日”,未支付加班工资。袁某离职后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仲裁未予支持,遂委托李红丽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
1. 被告向袁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2. 驳回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诉求;
3. 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三、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 “学习日” 是否属于加班。李红丽律师主张,公司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系为经营管理需要安排,应认定为休息日加班。法院采纳该观点,判决支持加班工资,成功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
四、律师核心价值
1. 精准定性 “学习日” 性质:
明确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属于加班范畴,不受内部 “不视为加班” 规定约束,合法有据。
2. 夯实加班事实证据:
结合考勤、员工手册、生效判决等材料,固定休息日加班时长与计算依据。
3. 专业庭审抗辩:
有力反驳公司 “学习非加班、已调休” 等抗辩,核心主张获法院支持。
4. 务实维权,实现核心诉求:
聚焦加班工资这一核心损失并胜诉,稳妥高效为当事人争取应得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