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庆律师代理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争取缓刑一年。专业刑事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 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丁X(化名),男,1985年出生。
辩护人: 刘大庆律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17日下午,在大香公路潮白河XX上,被告人丁X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郑X(化名)发生口角。随后,双方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丁X将郑X眼部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郑X左眼眶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刘大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担任被告人丁X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针对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发表了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指出被害人过错: 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郑X在事件起因及发展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
主张自首情节: 辩护人提出丁X系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
强调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指出丁X无主观恶意,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提出量刑请求: 鉴于丁X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辩护人请求法院对丁X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为支持上述辩护观点,刘大庆律师当庭提交了双方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交款条、收款条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如下:
关于被害人过错: 法院采纳了被害人郑X在事情起因及发展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意见,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严重过错”缺乏充分证据证实。
关于自首: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与谅解: 法院确认丁X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丁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介入,成功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实刑羁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