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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刘大庆辩护:故意伤害罪成功获缓刑,免予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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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庆律师团队律师 在线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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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精准挖掘被告人初犯、认罪态度好及积极赔偿获谅解等法定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辩护意见。尽管部分辩护主张未被采纳,但他最终帮助当事人丁某由面临实刑转为获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使其免受牢狱之灾,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刘大庆律师代理故意伤害罪辩护,成功争取缓刑一年。专业刑事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信息: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 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丁X(化名),男,1985年出生。

辩护人: 刘大庆律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2018年11月17日下午,在大香公路潮白河XX上,被告人丁X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郑X(化名)发生口角。随后,双方矛盾升级为肢体冲突,丁X将郑X眼部打伤。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郑X左眼眶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丁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刘大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担任被告人丁X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针对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发表了如下主要辩护意见:

指出被害人过错: 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郑X在事件起因及发展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

主张自首情节: 辩护人提出丁X系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

强调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指出丁X无主观恶意,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提出量刑请求: 鉴于丁X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辩护人请求法院对丁X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为支持上述辩护观点,刘大庆律师当庭提交了双方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交款条、收款条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如下:

关于被害人过错: 法院采纳了被害人郑X在事情起因及发展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意见,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严重过错”缺乏充分证据证实。

关于自首: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与谅解: 法院确认丁X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辩护人的相关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丁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介入,成功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实刑羁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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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庆律师简介 职务: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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