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股东维权案:民事程序移送刑事追责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姜先生系某村集体改制建筑企业的原始出资村民,该企业于 1997 年改制为股份制合作企业,包含原告在内共 43 名村民实际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办公楼、库房等固定资产。被告赵某、王某、吴某为该建筑企业原管理人员,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另行注册成立新的建筑工程公司,将原建筑企业资产转移至新公司名下,并对外谎称仅为企业名称变更,未取得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出资村民同意,长期侵占原企业多处房产及经营利润。
原告委托刘大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以股东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企业利润、赔偿因侵占多处房产给原建筑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人系原集体改制建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法定代表人已去世。本案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经济纠纷,核心争议为被告是否存在虚构企业名称变更、侵占集体企业资产的行为。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刘大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调取企业改制档案、工商登记资料、土地及房产权属档案等关键证据,固定被告另行设立新公司、转移原企业资产、虚构名称变更等核心事实。
代理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为依据,代表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侵害企业及出资人合法权益,请求返还利润并赔偿财产损失。诉讼过程中,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土地出让档案、地上建筑物权属登记资料,查明存在手写材料虚假记载 “原企业名称变更为新公司” 的情况,同时经法院核查工商档案,确认原建筑企业与新注册公司并非同一法律主体,被告行为涉嫌非法侵占企业资产。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相关行为已超出普通民事经济纠纷范畴,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原告不服一审裁定,继续委托刘大庆律师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已向侦查机关报案但未予立案,驳回起诉将导致当事人失去救济途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结合案件证据与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对本案性质作出最终认定。
案件结果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裁判理由:原告主张被告通过虚构企业名称变更的方式侵占原建筑企业资产,相关行为已不属于普通民事经济纠纷,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依法驳回原告的民事起诉。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判理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结合本案证据与事实情况,案涉行为可能涉及经济犯罪,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案例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刑交叉领域股东维权的典型案例,清晰体现民事程序在发现犯罪线索、移送刑事追责中的重要作用。刘大庆律师在办理过程中,精准把握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规则,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推动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刑事程序处理,为当事人搭建合法有效的维权路径,充分展现了复杂经济纠纷中专业律师的办案能力与实务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