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实录】邵X涉嫌盗窃罪一案,刘XX律师介入后获“法定不起诉”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邵X,男,1992年出生,大学专科文化,系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邵X涉嫌盗窃罪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被害单位为北京某知名电商物流企业,其员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辩护人刘XX,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邵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邵X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 通过冒用被害单位有权限用户的账号,登录其物流结算系统,擅自降低合作商家的物流费率,造成被害单位应收取的配送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0951.7元。案发后,邵X于2020年12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2月15日,涉案公司已全额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办案经过
辩护人刘X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刘律师确立了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刘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系统的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围绕以下几点展开论证:
刘律师同时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对邵X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继续经营企业的机会。
案件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全部采纳了辩护人刘XX律师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邵X的行为虽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邵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