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刘大庆成功案例 | 涉嫌妨害公务罪获不起诉决定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X(化名),男,1970年出生,案发前系某银行分行网点行长。
辩护人:刘大庆律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2023年8月,麻X因违规饲养犬只被他人举报。同年8月9日上午9时许,民警刘某(化名)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前往麻X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住所,依法对违规饲养的犬只进行处置。在执法过程中,麻X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当民警阻拦其行为时,麻X动手推搡民警肩部,致民警倒地并造成右膝部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民警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麻X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刘大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担任麻X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详细阅卷、会见当事人及分析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如下核心辩护意见:
主观恶性极小:辩护人指出,本案事出有因,系因家庭养犬琐事引发的情绪失控,并非蓄意对抗国家法律执行。麻X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国家公民,此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辩护人强调,麻X的推搡行为并未造成民警构成轻微伤,损害后果极其轻微。且在案发后,麻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诚恳。
主观恶性极小:辩护人指出,本案事出有因,系因家庭养犬琐事引发的情绪失控,并非蓄意对抗国家法律执行。麻X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国家公民,此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辩护人强调,麻X的推搡行为并未造成民警构成轻微伤,损害后果极其轻微。且在案发后,麻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诚恳。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
麻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综合全案情况,麻X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且在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麻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