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
被告人:蒲某(化名),男,涉案期间为多家科技及广告公司实际运营负责人
辩护人:刘大庆律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2017年11月至2021年8月间,蒲某伙同他人以北京某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位于海淀区)的名义,向案外人实际控制的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79张,涉及税额人民币507万余元。此外,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间,蒲某再次伙同他人,经中间人介绍,以北京多家互动科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另一案外人实际控制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981张,涉及税额人民币662万余元。蒲某于2025年3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办案经过
刘大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担任蒲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情及与检察机关的多轮沟通,确立了“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刘大庆律师在辩护意见中重点阐述了以下几点
主体身份定性:辩护人提出蒲某虽参与了部分操作,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投案自首情节:辩护人强调蒲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认罪悔罪态度:辩护人指出蒲某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
提出不起诉建议:鉴于蒲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减轻、从宽情节,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
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综合全案情况,蒲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不起诉。
此案通过刘大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成功帮助当事人在进入审判程序前截断了刑事诉讼流程。当事人最终未被提起公诉,未留下任何犯罪记录,实现了刑事辩护的最优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声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