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发生过程(详细时间线)
2024年10月,某员工入职某建筑公司,公司为其参加了项目工伤保险。
2024年12月25日,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当日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肺挫伤、左侧第10-12肋肋骨骨折、L1-L4及T11腰椎横突骨折。
2025年2月,该员工受伤经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25年9月4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之后,该员工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2026年3月12日,仲裁裁决支持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驳回其他请求。 公司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再赔偿。
2026年3月26日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52445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法院明确区分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赔偿项目,确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双方在仲裁阶段均认可员工月工资为7500元,该金额成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关键依据。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条件。
三、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作为员工委托代理人,精准识别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成功反驳公司关于“已购买保险即免责”的主张,确保员工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5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总结:
“工伤九级员工成功维权: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