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发生详细过程
2024年2月29日,某员工进入某劳务分包公司承建的安宁太平小学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2024年3月9日,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之后未再继续提供劳动。公司曾分四次向该员工及其家属转账共计8000元,其中包含其劳务报酬3753.9元,公司主张多支付了4246.1元。
该员工受伤后,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随后,该员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或一审阶段(具体以一审判决为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2492.1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仅为配合施工单位管理;该员工自带工具、自行安排工作、按施工面积结算报酬,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公司认为一审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认定错误,并要求扣除其已多支付的4246.1元。
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该员工20万元,员工收到款项后申请解封财产保全,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关系 vs 劳务关系”。虽然公司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待遇,但二审期间通过法院调解,公司最终同意支付20万元(接近原判金额20.25万元),实质上认可了工伤赔偿责任。突破点在于:调解方案使公司避免了二审败诉风险,同时降低了约2492元赔偿总额,并实现一次性结案。
三、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作为公司方代理人,精准把握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的上诉策略,在二审中促成调解,将赔偿总额从一审判决的20.25万元降至20万元,并争取到“一次性了结”“对方申请解封”等有利条款,有效控制了公司的诉讼成本和执行风险,避免了漫长诉讼。
四、成功案例标题
“劳务关系抗辩未获全胜 二审调解助企业降损:工伤赔偿案以20万元一次性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