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发生详细过程
某女员工于2024年3月21日入职某文旅投资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该员工因工受伤,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伤残等级未在调解书中披露)。2025年10月15日,双方劳动关系实际解除,但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该员工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提出以下请求:1. 确认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15日解除;2. 支付医药费969.56元;3.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920元;4.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530元;5.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855元;6. 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340元。以上请求合计约13.96万元。
在仲裁院立案前,双方均同意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进行案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查明: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5月25日和10月9日,通过第三方公司向该员工代支付了2025年4月至6月期间的工伤期间工资共计22680元(每月7560元),因此员工自愿放弃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2025年11月3日,双方在调解中心主持下自愿签署《调解协议书》,约定劳动关系实际解除时间确认为2025年7月1日,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合计99000元(包含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两期支付:2025年1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26年2月28日前支付7.9万元。若公司逾期未付,员工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方还约定,协议履行完毕后,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此后,双方共同向仲裁院申请将上述调解协议书置换为仲裁调解书。仲裁院经审查确认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置换。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通过“调解+置换”路径,在仲裁立案前即达成和解,避免了仲裁裁决的漫长周期和不确认性。核心突破在于:员工同意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从实际离职日(2025年10月15日)前移至2025年7月1日,以此换取公司较快的赔偿支付安排,同时公司已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被有效计入,降低了争议总额。
三、代理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代理律师(申请人委托)在仲裁立案前主动引导进入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赔偿总额及分期支付达成一致,将员工诉求从13.96万元合理压缩至9.9万元并快速兑现,同时通过置换仲裁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力,最大限度维护了员工权益。
四、成功案例标题
“工伤待遇争议案前调解成功:员工获赔9.9万元,仲裁调解书置换赋强制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