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发生详细过程
某劳动者(女,1993年出生)于2012年8月15日入职某建筑公司(最初为案外人公司,后经集团内部调动至被申请人公司),担任预算员、合同管理等职务。双方多次签订及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7年4月2日。
在职期间,劳动者主张公司长期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具体而言:2023年9-12月、2024年1-6月、2025年1-12月累计拖欠工资约10.3万元;公积金仅缴纳至2022年6月,社保养老保险仅缴纳至2024年3月,但个人缴纳部分一直从工资中扣除。2025年12月24日,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通过XXX及公司办公系统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复“请按规定做好工作移交手续”,但拒收XXX快递。
劳动者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提出8项请求:支付拖欠工资89861.51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049.89元;返还被扣除但未实际缴纳的公积金个人部分16236元及社保个人部分3372.48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742元;返还三个项目的风险抵押金及利息合计约37175.65元等,总额超过24万元。
公司辩称:因业务缩减进入停工停产状态,不存在恶意拖欠,仅欠付57021.31元;劳动者系自动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公积金和社保欠缴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年休假部分已休且部分超时效;风险抵押金属于民事纠纷。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劳动者工龄应连续计算(自2012年8月15日起),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6079.1元。认定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及社保断缴,符合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工资57021.31元、经济补偿金82067.8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030.98元,合计144120.14元;驳回其他请求。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仲裁委认定劳动者从原案外人公司至被申请人公司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13年4个月),并确认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及社保断缴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支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这是本案最大突破点。同时,成功将劳动者主张的10.3万余元工资核减至5.7万余元,并驳回了公积金、社保现金返还及风险抵押金等非劳动争议范围的请求。
三、代理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代理律师(公司方)通过精准核算,将劳动者主张的103097元工资拖欠额降至57021元;成功抗辩公积金、社保及风险抵押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避免了约5.7万元的额外赔偿;同时指出年休假部分已休及时效问题,将年休假工资从16742元压至5031元,整体为公司减少约10万元赔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