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男,1XXX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XXX,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XX,男,1XXX年X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XXX。
被告:顾XX,女,1XXX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XXX。
原告XX与被告殷XX、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XX,000元及利息(利息以XX,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殷XX系朋友关系。因二被告资金短缺,经常向原告借款。自201X年起,二被告向原告累计借款XX,000元,且二被告也认可借款事实。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殷XX、顾X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殷XX系朋友关系。被告殷XX、顾XX系夫妻关系。自201X年X月2X日起,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2X年X月1X日,二被告尚欠原告XX,000元。
以上事实,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原告与二被告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原告与被告顾XX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X月X日,原告询问被告顾XX“那你俩那XX,000呢?你打算怎么给我……?”被告顾XX回复原告“拿到钱我全给你吧”。202X年X月22日,被告顾XX再次表示“他不还您我还您”。以上,可以证实被告顾XX对尚欠原告XX,000元无异议。上述借款,均用于二被告家庭生活,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现二被告未归还向原告的借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XX,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X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殷XX、顾XX共同给付原告XX借款XX,000元及利息(利息以XX,000元为基数,自202X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X2X元,减半收取XX2.X元,保全费XX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