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责任纠纷|周边喷洒农药造成虾批量死亡索赔案|廊坊赵孟亮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改判获赔25000元
##案情简介
养殖承包方承包鱼池开展对虾养殖,案外人雇佣两名人员在距离鱼池5米多处喷洒滴酸草甘膦农药,该农药明确禁止在水产养殖水体周边使用,喷洒当日有4级东南风,喷洒高度偏高易产生药雾漂移。喷洒后承包方养殖对虾出现批量死亡,承包方报警并送检死虾,检测显示部分样本检出致病病菌。承包方起诉主张150000元财产损失,一审法院以无直接证据证实农药落入鱼池、虾死亡成因不明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廊坊赵孟亮律师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律师代理上诉人二审阶段,围绕案件两大核心争议点展开论证:一是论证喷洒禁用水产区农药、大风天气高高度喷洒具备药害漂移高度盖然性,行为与虾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二是主张农药不当使用损害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同质,应类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方无法排除行为致损可能性即应担责。结合监控、农药说明书、检测报告、气象记录、出警记录等全部在案证据,完整梳理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链条逻辑,推翻一审事实认定逻辑。二审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法院采纳律师核心代理观点。
##案件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判决,认定雇佣喷洒农药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与虾苗死亡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判决赔偿养殖方损失25000元;两名现场喷洒人员系劳务提供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按过错比例重新分配,当事人上诉诉求部分成立,实现二审改判。
#律师核心价值
精准论证农药喷洒行为与养殖损失因果关系,类推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扭转一审不利判决,促成二审改判获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