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奚X(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某地址)于2020年1月1日入职被告辽宁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合同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后经两次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未与奚X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奚X仍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22年1月。
期间,A公司存在多项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拖欠2022年1月工资;未支付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未安排奚X休带薪年假且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单方通知奚X终止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经济补偿。奚X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委托辽宁XX佟新宝律师提起诉讼,主张以下权益:
1. 支付2022年1月工资2942元;
2. 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2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8321元;
3. 支付同期未休年假工资7356元;
4. 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月26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222元;
5.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800元;
6. 支付2022年1月社会保险1200元。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2年1月末,A公司虽主张2022年1月为“工作交接期”,但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手续,应支付该月工资2942元;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奚X已休年假,结合奚X工作年限,支持未休年假工资6658.10元(按平均工资7240.68元/月计算);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主张“已续签合同但被奚X私自取走”,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认定未续签事实,支持差额60031.50元(含2022年1月工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曾协商经济补偿金24000元,认定为协商解除,支持经济补偿金24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因证据不足未支持,社会保险请求因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未审理。
最终判决:A公司向奚X支付工资2942元、未休年假工资6658.1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0031.50元、经济补偿金24000元,共计93631.60元。
三、律师价值
佟新宝律师在案件代理中,通过专业策略与细致工作,为当事人实现核心权益:
1. 证据梳理与事实认定:全面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标准及未签合同事实,为双倍工资差额主张提供关键支撑;
2. 抗辩应对与法律适用:针对公司“已休年假”“原告保管合同”等抗辩理由,精准指出其举证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成功说服法院支持未休年假工资及双倍工资请求;
3. 诉讼策略调整:结合双方曾协商经济补偿金的事实,灵活调整诉讼思路,将“违法解除赔偿金”主张转化为“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确保该项权益得到支持;
4. 权益最大化实现:在案件发回重审后,通过庭审焦点辩论,有效驳斥公司不合理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追回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等多项权益,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