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我方当事人宗X(原告)与沈阳市和平区某电气设备经销处(被告)签订《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宗X采购电线电缆产品,合同总金额749034.03元,结算方式为“预付8万元,货到付款169034.03元,剩余50万元在45天内付清”,并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未付货款余额的5‰/日计算。
合同签订后,宗X依约于2023年4月24日完成送货,被告在《送货清单》上盖章确认,经营者阮X签字。但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经宗X多次催要,截至2023年7月30日仍拖欠50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宗X委托我方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50万元;
2. 判令被告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支付利息;
3.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三)被告情况及证据准备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我方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电线电缆采购合同》《送货清单》(被告盖章及经营者签字)、被告付款记录(含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线电缆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依约供货,被告未按时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责任。
关于尚欠货款金额:被告虽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支付部分款项(2023年7月支付20000元、4500元、5000元及200500元),但双方未明确约定该部分为违约金,故认定为支付货款。经核算,被告尚欠货款439034.03元。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5‰/日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LPR的1.95倍计算。
(二)判决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付货款439034.0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9034.0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的1.95倍计算);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价值
(一)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接受委托后,我方迅速梳理案件材料,重点核实《采购合同》条款(尤其是付款时间、违约金约定)、送货凭证(被告盖章确认的《送货清单》)及付款记录,明确被告违约事实。针对被告可能缺席的情况,提前准备完整证据链,确保法院可仅凭原告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二)庭审应对与权益最大化
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我方在庭审中清晰陈述事实,结合证据强调合同有效性及被告违约行为,并针对违约金标准过高问题,主动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协助法院合理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判决结果的可执行性。
(三)高效维权与成果落地
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和扎实的证据准备,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大部分诉讼请求,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拖欠货款43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有效弥补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商事纠纷中“定分止争、维护权益”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