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委托方:沈阳A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代理律师:佟新宝(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
对方当事人:B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1.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7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为其定制真空-压力浸漆设备(型号V**,价格148万元)及固化炉(型号G**,价格24.8万元),合同总金额172.8万元。付款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60%货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1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且双方明确“先开票后付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完成设备设计、制作、安装及调试,并于2021年9月23日与B公司签订《空载验收报告》,确认设备验收合格。B公司仅于2021年3月支付30%预付款51.84万元,后未按约支付剩余款项。经A公司多次催讨,B公司于2023年1月支付5万元货款,截至起诉时仍拖欠115.96万元。期间,A公司已按约定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2月开具51.84万元,2022年1月开具120.96万元)。
2. 诉讼请求
A公司委托佟新宝律师提起诉讼,请求:
· 判令B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15.96万元;
·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5.9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 承担本案诉讼费。
3. 争议焦点与代理策略
B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佟新宝律师团队重点围绕以下核心问题展开代理工作:
· 合同效力:确认《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履约事实:通过《空载验收报告》《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证明A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设备交付、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开具发票);
· 付款条件:结合“先开票后付款”约定及发票开具时间,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为2022年2月1日(即第二笔发票开具后的合理付款期限)。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
1. 《设备采购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已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及验收,质保期1年已届满;
2. B公司仅支付货款56.84万元(含预付款51.84万元及后续5万元),尚欠115.96万元未付,构成违约;
3. 支持A公司关于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利息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7%(当时一年期LPR)计算。
判决结果:
· 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5.96万元;
·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5.9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 案件受理费15940元由B公司负担。
三、律师价值
佟新宝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合同纠纷处理能力,核心价值体现在:
1.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全面收集并组织《设备采购合同》《空载验收报告》《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合同约定—履约完成—对方违约”的事实逻辑,为胜诉奠定基础。
2. 诉讼请求精准化
针对“先开票后付款”的特殊约定,结合发票开具时间(2022年1月完成全额开票),及时调整利息起算点为2022年2月1日,避免因起算时间争议导致利息损失,最终获法院全额支持。
3. 应对缺席审理的高效代理
在对方当事人缺席庭审的情况下,通过清晰的事实陈述、充分的证据展示及法律依据援引,确保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高效实现委托人债权。
4. 权益最大化保障
不仅成功追回拖欠货款,还通过利息主张弥补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推动法院判决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切实降低委托人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