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委托方):王XX,1985年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某区。
· 被上诉人(受托方):某人力资源发展(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力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某街道某号。
· 其他被上诉人:于某某(原某人力公司代账会计)、郭XX(某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X(某人力公司股东)等。
(二)案件背景
2023年10月,王XX通过于某某(自称某人力公司工作人员)签订《岗位推荐协议书》,约定由某人力公司为其推荐沈阳某民办学院教师岗位,服务费用17.5万元。王XX当日向于某某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及收款凭证均加盖某人力公司公章。后岗位推荐事宜未落实,王XX要求退款遭拒,遂提起诉讼。
(三)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于某某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某人力公司经营范围不含“代办工作”,且王XX明知教师招聘应通过正规途径存在过错,故判决仅由于某某个人返还5万元,某人力公司及股东不承担责任。王XX不服,委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佟新宝律师提起上诉。
(四)上诉焦点
1. 于某某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某人力公司抗辩称于某某非公司员工、无权代理,协议公章系盗用;王XX主张于某某曾为公司股东及代账会计,持有公章签订协议,客观上形成代理权外观,且王XX主观善意无过失。
2. 某人力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王XX认为某人力公司应对表见代理行为承担返还义务,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总结
(一)核心争议:表见代理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表见代理需满足“存在代理权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本案中,于某某曾为某人力公司股东及代账会计,持有公司公章签订协议并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王XX基于其身份及公章外观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某人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王XX明知于某某无代理权或存在过失,故于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二)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采纳佟新宝律师代理意见,认定:
1. 于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人力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
2.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于某某与某人力公司共同返还王XX委托款5万元;
3.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于某某与某人力公司负担。
三、律师价值
(一)精准法律分析,突破一审局限
佟新宝律师团队深入研究案件证据,重点围绕“代理权外观”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大要件:
· 证据层面:梳理于某某的股东身份、代账会计职责、公章使用记录等,证明其行为客观上形成代理表象;
· 法律适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某人力公司应对王XX“非善意”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二)二审策略聚焦,推动改判关键
针对一审法院混淆“介绍工作”与“代办工作”的错误,律师指出某人力公司经营范围含“人力资源服务”,岗位推荐属其业务范围;同时强调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模式的合法性,王XX通过公司推荐应聘具有合理性,主观无过失。
(三)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全额返还
通过表见代理的成功认定,突破仅追究个人责任的局限,将某人力公司纳入责任主体,确保王XX5万元委托款得到有效清偿,避免因个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权益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