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沈阳A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沈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22年4月签订《汽车贷款业务渠道授权协议书》,约定XX公司授权A公司在辽宁省区域内开展汽车消费贷款及车辆抵押贷款业务,A公司向XX公司支付业务合作保证金50万元,授权有效期1年。协议同时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协议到期后,XX公司未按约定退还保证金,且因经营异常已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被限制高消费。A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佟新宝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及关联个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石X、前股东卓X、王X)连带退还保证金50万元、支付律师费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争议焦点
1. 保证金及律师费是否应当退还:XX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按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并承担律师费;
2. 个人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石X、前股东卓X、王X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被告抗辩
· XX公司未到庭应诉;
· 法定代表人石X辩称其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仅受他人委托登记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未出资,对案件不知情;
· 前股东卓X、王X未应诉答辩。
二、案件总结
(一)法院审理结果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合同违约事实成立:A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XX公司在协议到期后未退还保证金,构成违约,应退还保证金50万元;协议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A公司主张的15000元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予以支持。
2. 个人责任认定:
o 石X作为XX公司持股100%的股东,自认未实际出资,且XX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却未申请破产,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石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o 卓X、王X系案涉协议签订前的前股东,案涉债权发生于其股权转让之后,无需承担责任。
(二)判决主文
1. 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A公司保证金50万元;
2. 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公司律师费15000元;
3. 石X对上述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案件受理费8950元、公告费400元由XX公司及石X承担。
三、律师价值
佟新宝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与实务操作经验,具体价值体现在:
(一)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明确维权路径
律师通过工商档案查询,查明XX公司股权变更历史及股东出资情况,准确区分现任股东与前股东的责任边界,避免因主体错误导致维权受阻。针对石X“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抗辩,律师结合其股东身份及公司经营异常的事实,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成功论证其补充赔偿责任。
(二)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夯实胜诉基础
律师指导A公司提交《汽车贷款业务渠道授权协议书》、保证金支付凭证、XX公司被执行信息、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合同关系、履约事实及违约损失,确保法院对保证金及律师费主张予以支持。
(三)高效推进诉讼程序,保障权益实现
面对部分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完成送达程序,确保案件顺利审理;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清晰阐述法律适用逻辑,最终推动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帮助A公司成功追回50万元保证金及律师费,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