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沈阳A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被告陈XX(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购车贷款逾期,为其向银行代偿款项后,与另一被告高XX(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就代偿款追偿产生纠纷,遂委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佟新宝律师代理诉讼。
2023年11月,陈XX通过车行购买二手XX轿车,支付首付款后,剩余购车款及车主权益包费用共计287,280元通过锦州XX贷款支付,贷款期限3年。A公司为陈XX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陈XX签订《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若A公司代偿,陈XX需3日内归还代偿款,并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且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同时,A公司与高XX签订《渠道授权协议书》,约定高XX作为贷款渠道商,对其推荐的客户(陈XX)逾期贷款承担12期代偿义务,逾期3期则需提前结清剩余款项。
贷款发放后,陈XX未按期还款。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间,A公司代陈XX向银行偿还贷款共计108,113.86元。高XX作为渠道商已代偿3笔款项(合计28,244元),但拒绝承担剩余款项责任,陈XX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A公司为维护权益,诉请二被告支付代偿款108,113.86元、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及律师费3,000元。
(二)争议焦点
1. 陈XX是否应向A公司支付全部代偿款、利息及律师费;
2. 高XX作为渠道商,是否应对剩余未代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抗辩
高XX辩称已代偿3期款项,金额存在误差,并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主张被诈骗,认为本案应先刑后民。
(四)律师代理策略
佟新宝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以下核心要点展开代理工作:
1. 证据固定:收集并提交《贷款合同》《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渠道授权协议书》、银行代偿回单、律师费发票等关键证据,证明A公司代偿事实、合同约定及维权费用合理性;
2. 法律论证:依据《民法典》担保条款,明确A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追偿权,以及高XX基于《渠道授权协议书》的连带义务;
3. 抗辩反驳:针对高XX“先刑后民”主张,指出其提交的《立案告知书》未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本案为合同纠纷,不涉及刑事优先情形。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A公司与陈XX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代偿后有权向陈XX追偿,支持陈XX支付代偿款108,113.86元、利息(以108,113.86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及律师费3,000元;
2. 高XX与A公司的《渠道授权协议书》有效,其已代偿3笔款项(28,244元),应就剩余79,869.86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后可向陈XX追偿;
3. 高XX关于“先刑后民”的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三、律师价值
佟新宝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实务能力,具体价值体现在:
1. 证据组织与梳理:通过系统整理合同、代偿记录等证据,清晰呈现案件事实,为法院认定代偿金额及责任提供直接依据;
2. 法律适用精准:准确援引《民法典》担保条款及合同约定,明确追偿权范围及利息、律师费的合法性,确保原告诉求于法有据;
3. 庭审策略得当:针对被告抗辩,从关联性角度有效反驳“先刑后民”主张,推动案件优先通过民事程序解决,避免维权周期延长;
4. 权益最大化实现:最终帮助A公司全额追回代偿款、利息及维权费用,同时明确高XX的连带责任,为后续执行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