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夫妇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夫妇之子(未成年)因身体不适至被告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喉炎、呼吸衰竭等。
经被告治疗后,患儿病情加重,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上级医院告知患儿处于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
只能在呼吸机辅助下维持生命迹象,继续救治已无实际意义。原告办理出院后患儿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儿死亡结果的发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相应比例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对患儿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该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上级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明确过错。
依据鉴定意见,法院酌定被告医院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合计百余万元,由被告按比例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四十余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