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夫妇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夫妇之妻因孕足月“见红”至被告某医院住院待产。入院后,医院给予镇痛分娩等处理。
后产妇胎膜自破,进入分娩进程,顺娩一男婴。新生儿娩出后存在窒息表现,医院进行抢救后转入上级医院,
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机构对新生儿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新生儿窒息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
而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以致新生儿死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法院结合鉴定意见,
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百分之七十。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百余万元,被告按比例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八十余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