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0日,王X骑行电动自行车正常通行至某交叉路口时,被驾驶员张X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违规右转刮撞,造成王X全身多处受伤,其中左侧足跟骨、足舟骨及多处跖骨骨折,电动自行车全损。事故发生后,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转弯未避让直行车辆,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王X无责任。
张X驾驶的案涉车辆登记在某运输企业名下,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王X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共计住院128天,出院后仍需长期康复训练,无法继续从事原货运配送工作。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X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180日。
事故处理阶段,保险公司仅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王X的残疾赔偿金,同时主张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仅愿意赔付各项损失共计18.2万元,与王X主张的27.6万元合理损失差距悬殊。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王X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案件难点
(一)赔偿标准适用存在核心争议
王X户籍地为常州周边农村,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仅此一项即可减少赔偿金额数万元,直接影响王X的核心获赔权益。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同时主张王X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计算标准过高,多项抗辩合计拟减少赔偿金额近9万元,给王X获得合理赔偿造成极大阻碍。
(二)证据链完整性不足
王X长期在常州城区从事货运配送工作,但入职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城镇职工社保,仅能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微信工资转账记录。保险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X长期在城镇居住且收入来源于城镇,试图从根源上推翻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主张。
(三)被告主体多,责任划分复杂
本案中驾驶员张X是运输企业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运输企业本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保险公司主张运输企业应当承担部分非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运输企业则主张所有赔偿都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多方之间互相推诿,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度。
三、律师代理成果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梳理,构建完整证据链并提出专业抗辩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1.认定王X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支持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的主张;
2.最终确认王X全部合理损失共计27.6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伤残鉴定费全部由保险公司和运输企业承担。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原审判决对赔偿标准适用错误,要求二审改判。代理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提交了补充证据和同类案件裁判参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律师作用
(一)构建完整证据闭环,夯实赔偿基础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指导王X收集并固定证据:不仅整理了全部医疗票据、交通支出凭证、伤残鉴定报告等基础材料,还主动到王X任职的用人单位调取了工作考勤记录、居住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梳理补充了近一年的微信工资转账流水,形成“工作-居住-收入”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王X已在常州城镇连续居住满三年,且收入完全来源于非农就业,从根源上推翻了保险公司按农村标准赔偿的抗辩主张。
(二)针对核心争议专业抗辩,维护合法权益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非医保用药主张,律师举证证明案涉所有药品均为治疗王X伤情的必需用药,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就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针对误工费计算标准的异议,律师提交了王X受伤前六个月的收入明细和单位停发工资证明,证明误工费是王X实际发生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全部抗辩意见均被一、二审法院采纳。
(三)制定针对性二审应诉策略,维持胜诉结果
二审阶段,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律师逐项梳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检索了常州地区同类生效裁判提交给二审法院,明确了“户籍性质不必然决定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实际居住情况和收入来源认定”的裁判规则,打消了二审法院的裁判顾虑,最终成功维持了一审胜诉结果,帮助王X拿到了法定范围内的全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