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发生详细过程
某国有企业(下称“D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程序处理废旧钢材。某商贸公司(下称“XX公司”)中标后与D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XX公司实际控制人刘XX等人采用改装货车水箱“加水放水、多拉少计”的方式,在拉运废旧钢材时骗取D公司财物,涉案金额约62万余元。
案发后,刘XX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退赔。一审开庭前,刘XX自筹资金退赔D公司36.29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刘XX构成诈骗罪,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但仍判处有期徒刑5年。刘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张天昌律师介入辩护。经多方努力,在二审开庭前,刘XX家属将一审认定的全部违法所得62万余元足额退赔到位,并额外按合同单价计算补偿了D公司。D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损失已足额挽回,不再追究刘XX等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出具谅解书。
2021年11月5日,州检察院审查决定对刘XX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基于其自首、积极退赔、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量刑建议为: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刘XX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从正确适用法律角度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因为签订合同是实施诈骗的前提,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且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法院虽未采纳罪名变更的意见,但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决定对刘XX适用缓刑。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核心突破在于:二审阶段律师促成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推动检察院重新作出缓刑量刑建议;同时,律师在庭审中从法律适用角度提出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意见,虽未获采纳,但巩固了认罪认罚成果,避免了法院认为当事人反悔的风险,最终使一审5年实刑改为3年缓刑。
三、张天昌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天昌律师在二审阶段多方协调,促成全额退赔及被害单位谅解,成功推动检察院作出缓刑量刑建议;庭审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策略,在不撤回认罪认罚的前提下提出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意见,最终协助法院采纳缓刑判决,将当事人从5年实刑挽救于牢狱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