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2013年6月,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安排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条件要求企业2011、2012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低于70%等。被告人A(某坚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与被告人B(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实际控制人C(在逃)的策划和指使下,明知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仍为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编造虚假申报材料。B篡改和伪造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1、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将亏损篡改为盈利。公司将虚假材料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成功获批“5600亩澳洲坚果种植基地扩建项目”,获得财政扶持资金1500万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A、B等人采取编造合同、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少付多报等手段,于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分五笔从财政局报销领取了1500万元财政资金。案发后,公司退赃1500万元,云南省财政厅出具谅解书。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B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A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B未上诉。
二审庭审中,B的辩护人张天昌律师提出:公司已达到申报项目的立项条件,财务数据虽有虚假但不足以否定项目真实性;B未参与项目实施工作,仅按指示提供审计报告和报账;公司及B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请求改判无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A的上诉,维持原判(B仍为缓刑)。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一审成功争取缓刑,二审维持:张天昌律师在一审中成功为B争取到从犯认定、退赃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使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重罪案件获判缓刑;二审中虽无罪辩护未获采纳,但法院维持了缓刑判决,当事人免于收监。
精准论证从犯地位:在主犯C在逃的情况下,律师成功论证B系受指使参与,作用较小,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减轻处罚。
退赃1500万元+谅解书:公司全额退赃,获被害单位谅解,成为从轻处罚的关键情节。律师在二审中继续强调该情节,确保缓刑不被撤销。
二审中坚持无罪辩护但策略得当:律师在二审中提出无罪意见,虽未采纳,但通过充分阐述公司项目真实性、B作用有限等事实,促使二审法院全面审查后仍维持原判,未加重刑罚。
三、张天昌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天昌律师代理被告人B,在一审中成功争取从犯认定、退赃谅解、认罪认罚,使诈骗1500万元的重罪案件获判缓刑;二审中坚持无罪辩护,虽未改判,但法院维持原判,当事人免于实刑。律师的精细化辩护和法律适用论证,为当事人在法定刑十年以上的案件中争取到最优结果。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裁定结果:
驳回上诉人A的上诉,维持原判;
B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纳);
退缴的1500万元赃款返还云南省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