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发生详细过程
被告人HX曾任某社区居委会主任。2019年至2021年11月,HX与另一社区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XX承租辖区加油站提供帮助。三人商议,待XX租到加油站后,由XX支付HX等二人好处费200万元。此前,HX曾因个人公司资金困难及工程需要,陆续向XX借款共计485万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至案发未归还。监委认为该485万元系以借款为名的受贿款(既遂)。
2021年,HX利用副主任职务便利,收受XX给予的加油卡1.2万元,为XX承租加油站提供帮助。
2021年8月至2022年10月,HX等5名社区干部为商人L某投资建设某项目提供帮助,以合作投资为名,在不实际出资、不参与经营的情况下持有该项目90%股份,后变更为L某给予5人好处费120万元(分三年付清),因L某经营不佳未实际给付(未遂)。
2024年5月,HX因同案犯D某被举报职务侵占而牵出,被监委留置,同年8月被逮捕。监委移送检察院时指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485万元(既遂)及120万元(未遂)。辩护律师介入后,经多次会见、阅卷、与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推动案件退查。监委补充调查后,检察院最终未认定485万元为受贿,仅以200万元(未遂)和120万元(未遂)及1.2万元(既遂)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200万元部分系HX与同案人共同为XX谋利,虽未实际收受,但因客观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120万元部分亦属未遂;1.2万元既遂。2025年9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H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HX未上诉。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将监委认定的485万元“借款型受贿”(既遂)辩驳为普通民间借贷,检察院未予起诉该笔事实,仅以200万元未遂及120万元未遂指控,大幅降低刑期。
三、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天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抓住485万元借款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还款能力证明等关键点,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详细法律意见,成功推动监委退查、检察院变更起诉。庭前坚持无罪辩护策略,庭后提交量刑意见,促成法院在认罪认罚未签情况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低于检方建议的三年半),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四、案件结果
被告人H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24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