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发生详细过程
当事人WX因涉嫌受贿1700余万元被监委调查。其与同级公司领导YX共同涉案,YX已先被移送检察院。WX的通报中无“主动投案”字样,情况不容乐观。律师自WX被留置后即接受家属委托,期间多次与家属分析、配合监委调查,并协商退赃事宜。因配合融洽及家庭情况特殊,家属的洗钱嫌疑未被认定。
2024年5月,WX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发现关键有利情节:监委对WX所做的第一次笔录为“询问笔录”,且签署的是《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而非针对被调查人的“讯问”或“调查谈话”。根据相关规定,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认定WX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律师得知YX案件由同一检察官承办,遂推动两案合并处理。因WX与YX系共同犯罪,律师主张WX在共同犯罪中仅听从YX安排,收受贿赂金额、如何为行贿人谋利均由YX主导,应认定为从犯。经沟通,检察院变更起诉,将两案合并诉至法院,并认定WX具有从犯情节。庭审中YX辩护人反对区分主从犯,但未被法院采纳。
退赃方面,律师与法检、监委良性沟通,促成家属配合完成财产转让手续。最终,法院在除夕前一天作出判决,WX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据法检介绍,该结果为当地同类案件最低刑期。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1. 监委第一次笔录为“询问”而非“讯问”,成功争取自首认定;2. 推动与同案犯YX合并审理,并认定WX为从犯,大幅降低刑期。
三、张天昌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天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发现监委首次笔录系“询问”而非“讯问”,成功为WX争取自首情节;积极推动与同案犯合并审理并主张从犯地位,获检察院及法院采纳;同时协调退赃事宜,促成良性沟通。最终在受贿1700余万的重罪下,取得有期徒刑8年(当地同类案最低)的显著辩护效果。
四、案件结果
被告人W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