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发生详细过程
当事人W某(非前案同一人)因涉嫌受贿罪及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被监委调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介入后,通过阅卷发现案件存在重大争议:部分受贿款项性质存疑,且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所认定的税款损失金额计算方式不符合税收政策及会计准则。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提出补充证据、重新计算损失等意见,案件先后两次退回监委补充调查。
第一次退查后,律师不再纠结于小额受贿(3万元以上依法可拟制为受贿),而是聚焦于不征收税款罪的损失认定。第二次退查后,监委重新认定的损失为90余万元,律师仍认为计算方法错误;第三次补充证据后损失变为150余万元,律师始终坚持计算方法错误,并提交详细法律意见,指出该罪构成要件中“损失不确定”等核心问题。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仅以无争议的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4年。法院审理后,在检察院量刑建议基础上酌情从宽处罚,最终判处W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据律师描述,该结果在本地同类职务犯罪案件中已属较好结果。当事人未上诉。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推翻监委移诉的“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原认定损失320万元),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该罪;仅以受贿罪起诉,并获法院在量刑建议下再予从宽处罚。
三、张天昌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天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发现税款损失计算方法的根本性错误,两次推动退查并坚持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成功促使检察院对重罪(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受贿罪部分合理取舍辩护策略,最终法院在检察院量刑建议(4年)基础上再予从宽,判处3年8个月,实现有效辩护。
四、案件结果
被告人W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徇私舞弊不征收税款罪不起诉。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