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年11月
代理:被告人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XX原系某镇党委副书记,利用担任棚户区改造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某村党支部书记马XX,以虚报房屋征收对象方式套取补偿款81.7546万元(王XX实得71.7546万元);另利用负责危楼住户过渡性住房租金兑现的职务便利,冒名顶替套取租金12万元;还利用分管城建规划职务便利,为他人建房提供帮助,收受13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贪污罪、受贿罪,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王XX到案后,对81.7546万元贪污事实系坦白,对12万元贪污及13万元受贿事实系主动交代,全额退赃106.7546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1. 对贪污罪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具有坦白、部分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2. 对受贿罪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不构成受贿罪),同时强调被告人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交代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
· 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
· 退缴违法所得106.7546万元予以没收。
(自首、退赃等情节予以认定。)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在于如何最大化利用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和认罪态度。代理律师重点论证:被告人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12万元贪污事实及13万元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并认罪认罚。尽管法院未采纳受贿罪定性异议,但将自首、退赃等情节在量刑中充分体现,最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接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下限,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通过精准挖掘自首情节、推动全额退赃、协助认罪认罚,成功争取到数罪并罚后相对较低的刑期(公诉建议下限),并为当事人争取到罚金已缴纳、案件早日执行完毕的有利结果,最大限度减少了刑罚对当事人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