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年1月
代理: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23年7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吴XX驾驶小型轿车载曾某某等人,行驶至某县中峰镇某路段时车辆翻落河道,致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轻伤。事故发生后,吴XX曾报警,但在交警赶到前离开现场,后于当日11时许主动到案。交警认定吴XX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认定其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含逃逸情节)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四年。案发后吴XX赔偿被害人家属6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吴XX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我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1. 对指控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无异议;
2. 吴XX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3. 吴XX不应认定为肇事逃逸,其离开现场系因害怕且已报警,主观上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4. 吴XX系初犯、偶犯,预付赔偿款6万元,且属好意搭乘,应减轻责任;
5. 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吴XX构成交通肇事罪(含逃逸情节),未采纳不构成逃逸及自首的辩护意见;但鉴于吴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从宽处理。判决:
被告人吴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总结(代理律师视角)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事故认定书明确记载“肇事后逃逸”,导致法定刑幅度上浮。代理律师虽未能推翻逃逸认定,但重点围绕赔偿与谅解开展工作:在诉前仅赔偿6万元的不利局面下,通过庭审中积极沟通、协助家属筹措赔偿款,最终促成与受害人近亲属的全面调解并取得书面谅解。法院综合考量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在法定刑三年以上的幅度内判处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实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其人身自由和家庭稳定。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在逃逸情节难以推翻的情况下,聚焦赔偿调解与谅解取得,成功促使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推动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起点量刑的基础上适用缓刑,避免了四年实刑的严重后果,实现了当事人“审前羁押、庭后自由”的诉讼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