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细过程
当事人被指控在2016年至2024年底期间,分多次向两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42万元。2025年3月,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罪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介入。
律师通过阅卷发现,针对其中一名官员的行贿款项存在定性争议:当事人并未通过该官员获得任何项目,工程款结算也无该官员的帮助。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书籍的观点,“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向工程发包方贿送财物的,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行贿。
检察院起初对自首情节不予认可。原因是当事人虽系接监委电话后到达指定地点,但到案后未第一时间供述,而是十余天后才陆续交代,且监委已在查办官员案件时掌握了行贿事实。检察院认为不构成自首。
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一方面主张部分款项不构成行贿,另一方面以当事人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从宽处理。检察官最初给出的量刑建议为3-4年有期徒刑,且明确表示不适用缓刑。律师坚持不接受实刑,经反复沟通、论证,并推动检察官向上级检察院汇报。约一周后,检察院通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改为“可以适用缓刑”。律师同时接受了检察官提出的“开庭时不再坚持部分款项非行贿”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案件重要突破点
部分款项的定性争议:针对未获得项目、未帮助结算工程款的官员所送财物,引用权威司法观点论证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成功动摇部分指控基础。
认罪认罚谈判中的坚持:在检察官给出实刑建议且表示“不会再变”的情况下,未妥协签署,而是通过反复沟通、要求上报,最终将量刑建议从3-4年实刑转为缓刑。
把握审查起诉阶段:明知法院阶段仍有缓刑可能,但坚持在检察院争取明确结果,避免后续监委跟踪介入带来的不确定性。
张天昌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争议、持续的沟通说服,以及在不接受实刑问题上的坚决态度,成功推动检察院将量刑建议从3-4年实刑调整为适用缓刑,为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确定性从宽结果,体现了刑事辩护中“不放弃、不赌、不意气用事”的专业价值。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对当事人适用缓刑(实刑得以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