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0年1月
代理律师: 杨均宜
代理方: 被告曹X(原审被告,与被告李X原系夫妻关系)
案件详情
原告贾X诉称,被告李X因购买结婚用房、装修、办酒席及支付彩礼等事由于2019年元月前多次向其借款共计35万元,已还3.5万元,尚欠31.5万元。原告主张该借款发生于李X与曹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曹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且双方已于2019年1月29日离婚,李X的个人债务与其无关。法院查明,李X与曹X于2016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9年1月29日离婚,主要借款30.8万余元发生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
我方诉讼请求(代理被告曹X)
1. 驳回原告对被告曹X的全部诉讼请求;
2. 确认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结果
1. 被告李X偿还原告贾X借款3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 驳回原告对被告曹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借款理由与事实情理不符,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曹X知晓该债务或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债务系李X个人债务,曹X不承担偿还责任。
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借款用于结婚等事宜,但主要借款发生于婚后一年多,且曹X完全不知情。我们紧扣司法解释中“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的规定,指出原告举证不能。法院采纳我方意见,成功为客户曹X免除了31.5万元债务的连带责任。
律师价值
精准运用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规则,成功为客户免除31.5万元债务连带责任,维护了离婚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