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5年5月
代理律师: 杨均宜
代理方: 被告人
案件详情
杨XX与被害人杨XX因相邻关系纠纷发生冲突,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案发后,杨XX自愿认罪,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在冲突发生过程中亦存在一定过错。
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1. 认可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请求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等情节;
2. 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院认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总结
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轻伤后果。辩护重点不在于否认犯罪,而在于充分呈现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等从宽情节。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轻的拘役刑罚并适用缓刑,避免了被告人实际羁押,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价值
精准挖掘被害人过错、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避免实刑羁押,助其回归家庭与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