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7年3月
代理律师: 杨均宜
代理方: 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16年10月23日,周X进入某公司办公室,趁被害人不备,盗走其OPPO牌R9型手机一部(价值2411元)。后通过更改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将被害人微信零钱及绑定银行卡中的15312.50元转走,部分用于消费,部分转存至自己银行卡,剩余挥霍。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案发后,周X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我方诉讼请求(辩护意见)
1. 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
2. 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案件结果
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宣告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盗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策略不以无罪辩护为重点,而是全力呈现从宽情节。通过指导当事人积极退赃、争取被害人谅解,并充分利用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建议,成功说服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实现了再社会化目标。
律师价值
聚焦退赃退赔、谅解书、社会调查等关键从宽要素,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避免实刑入狱,助其回归正常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