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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从事收油工作涉刑案,律师辩护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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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兆阳律师精准提出 “受雇务工、无犯罪故意” 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对 LW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彻底无罪。

案件详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XX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刑不诉〔2026〕XX 号
被不起诉人:LW,男,1961 年 8 月 10 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宁夏 XX 县 XX 小学退休教师,户籍地宁夏盐池县 XX 镇,住宁夏青铜峡市XX。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 年 8 月 8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LW 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移送本院起诉。其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底,SAL(不起诉)在宁夏 XX 石化公司附近经营收油点,雇佣 LW 负责过磅、结算,GGC(不起诉)负责化验,ZZW(不起诉)负责卸油。MYJ、RLL(已起诉)将盗窃原油销往该处,涉及 2000 余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 LW 仅受雇从事收油辅助工作,领取正常报酬,无犯罪故意与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LW 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1970-01-01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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