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9年6月28日
代理一方:被告人吴XX
一、案件详情
2019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XX在泉州市鲤城区某酒店门口饮酒后,通过代驾平台雇佣了代驾人员杨某,由其驾驶吴XX名下的皖CXXXXX号轿车,前往泉州市丰泽区某商业广场停车场。当车辆行驶至该停车场外部时,吴XX与代驾杨某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杨某随即报警。
在等待民警到场期间,吴XX自行将该轿车驾驶至停车场内,并在停车后在车内睡着。随后,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处置,发现吴XX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即将其送至泉州市东南医院进行醒酒并抽血检测酒精浓度。
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XX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74.31mg/100ml,远超《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中规定的8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吴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二、我方(被告人吴XX)诉讼请求及辩护意见
作为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我方在充分了解案情、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吴XX此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也无行政处罚前科,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所致,主观恶性较小。
2. 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当晚吴XX已主动聘请代驾,说明其本意并非放任酒驾行为,主观上具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后因代驾费用纠纷这一突发情况,其在停车场外短距离挪车至停车场内,驾驶距离极短,且事发凌晨,道路上行人及车辆稀少,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较低。
3. 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吴XX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未有任何隐瞒或推诿,体现了真诚悔罪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虽不构成自首,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 积极预缴罚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XX已主动预缴了罚金人民币6000元,充分体现了其认罪认罚、积极接受法律制裁的态度。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吴XX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案件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认定吴XX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案情相对清晰,证据确实充分。作为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我的核心辩护策略是:在不挑战事实与定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通过重点阐述被告人已主动聘请代驾、仅短距离挪车、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预缴罚金等情节,成功说服法庭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并最终适用缓刑。本案也为类似“代驾纠纷引发的短距离挪车型醉驾”案件提供了缓刑辩护的参考路径。
五、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在事实与罪名无争议的情况下,精准聚焦量刑辩护。通过梳理被告人主动聘请代驾、短距离挪车、凌晨时段危害性低、初犯、如实供述、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在公诉机关未明确建议缓刑的情况下,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律师的专业辩护,使当事人避免了实刑羁押,实现了“自由刑+财产刑”双重从轻的最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