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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追回借款本金及全部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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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辉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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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以借条和银行流水为核心证据,快速锁定借贷事实。面对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抗辩,律师果断选择不追加配偶为被告,避免诉讼拖延和举证复杂化,最终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诉请。律师的专业判断使案件在简易程序内高效审结,委托人不到四个月即获得胜诉判决,避免了因共同债务争议可能导致的数年诉讼周期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9年6月26日

代理一方:原告陈XX

一、案件详情

2015年3月25日,被告林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陈XX提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2%(即每月利息1200元)。当日,陈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林XX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100000元。

借款发生后,林XX在最初两年内虽能按期支付利息,但始终未能返还本金。截至2018年1月,林XX已支付了相应利息,但2018年2月的利息仅支付了400元,尚欠800元。经双方协商,2018年4月21日,林XX向陈XX补出具了一份《借条》,明确载明:借款本金100000元,每月25日起息,月息1200元,并承诺于2018年5月30日前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林XX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陈XX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被告林XX的辩称:

林XX对借款事实及约定利息均无异议,承认确实向陈XX借款100000元,月息1200元。但其辩称,该笔借款系其与被告林X乙(其前配偶)共同购买房屋所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林XX称,在二人的离婚诉讼中曾提出该笔债务,但法院判决未作处理。

被告林X乙的辩称:

林X乙则完全否认与该笔借款存在任何关联,称该笔借款系林XX个人所借,与其无关,其本人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也不认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原告的立场:

原告陈XX明确表示,其仅要求林XX承担还款责任,不要求林X乙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该借条上的借款人仅为林XX一人,原告与林X乙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

二、我方(原告陈XX)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陈XX的代理律师,我方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林XX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

2. 判令被告林XX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截至2018年2月24日尚欠的利息800元,以及自2018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即每月1200元)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

3.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林XX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XX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有银行转账凭证及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合法有效。被告林XX未按承诺期限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至于被告林XX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告认为该笔借款的借款人明确为林XX一人,原告有权选择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无需追加他人为共同被告。

三、案件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陈XX提供了被告林XX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流水,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事实。被告林XX对借款事实及约定利息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 关于利息计算:双方约定月利息1200元(即月利率1.2%),折算年利率为14.4%,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年利率24%的上限,合法有效。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尚欠利息800元,被告林XX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2018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1.2%继续计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3. 关于被告林X乙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借条记载的借款人仅为林XX一人,原告陈XX明确表示仅要求林XX承担还款责任,而不要求林X乙承担责任。该主张属于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至于该笔借款是否属于林XX、林X乙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林XX可另行主张。

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至2018年2月24日尚欠的利息800元;自2018年2月25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78元,由被告林XX负担。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原告陈XX的代理律师,我方的核心策略是:聚焦借贷关系本身,主动排除共同债务争议,避免诉讼复杂化。被告林XX辩称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并试图追加林X乙为共同被告,但我方坚持仅向借款人林XX主张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林XX个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本案从立案到判决仅耗时三个余月(简易程序),高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借款人主张共同债务但出借人只愿起诉借款人”的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诉讼路径。

五、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明要点,以借条和银行流水为核心证据,快速锁定借贷事实。面对被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抗辩,律师果断选择不追加配偶为被告,避免诉讼拖延和举证复杂化,最终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诉请。律师的专业判断使案件在简易程序内高效审结,委托人不到四个月即获得胜诉判决,避免了因共同债务争议可能导致的数年诉讼周期。


  • 2019-06-01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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