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5月28日
代理一方: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一、案件详情
李X与江X于××××年××月××日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9月14日,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李X发现江X及其母亲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李X认为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购房基本情况:
2015年6月5日,江X与其母亲陈X共同作为买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上述房产,总价款XXX元。付款方式为:2015年6月5日前付定金5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付房款849752元,2015年9月30日前办理商业贷款600000元。
· 2014年10月5日,陈X支付预购款10000元;
· 2015年6月5日,陈X支付800000元;
· 2015年7月17日,以江X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600000元并放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还款206267.75元。
后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权利人为陈X与江X按份共有,其中陈X占99%份额,江X占1%份额。江X陈述,首付款中另有89752元系陈X以现金方式支付;按揭贷款系以江X与陈X共同所有的某店面出租收益偿还,每月租金约6700元。
李X的核心主张:
李X认为,根据此前离婚诉讼的庭审笔录,李X与江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陈X支付共计30万元(分别为2014年11月24日支付20万元、2015年4月15日支付10万元),该30万元系用于支付上述房产首付款80万元的一部分。据此,李X主张其与江X对该房产享有相应份额,请求法院确认讼争房产中四分之一的产权归其所有。
一审判决结果: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首付款80万元系陈X支付,占房屋总价款的5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同时,按揭还款来源于江X与陈X共有的店面租金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X主张江X应占50%份额的依据不足,对其要求分割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店面租金收益支付的按揭贷款部分,应返还李X相应补偿款,判决江X支付李X补偿款51567元。
李X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我方(上诉人李X)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1. 根据此前离婚诉讼的庭审笔录及银行流水记录,李X与江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X支付共计30万元,该款项系在80万元首付款支付之前支付,且80万元中包含了该30万元。一审法院未对该30万元的性质及用途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 该3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买案涉房产,李X应当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二审中,我方坚持上述主张,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该30万元的性质,并据此重新计算李X应得的补偿款。
三、案件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X与江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陈X的30万元款项的性质。
法院认定:
1. 李X主张该30万元系用于陈X2015年6月5日支付购房首付款80万元的一部分,虽然直接证据不足,但支付时间(2014年11月、2015年4月)与购房时间(2015年6月)高度吻合,具有高度可能性。
2. 江X辩称该30万元系李X与江X返还给陈X的借款或返还代管的店面租金收益,但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截至李X与江X登记结婚之日,账户余额仅为1012.58元,其辩解不能成立。
3. 案涉房产产权登记为陈X占99%、江X占1%,一审据此认定李X主张江X占50%份额的依据不足,符合法律规定,但对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
1. 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
2. 江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李X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款201567元(即一审判决的按揭还贷补偿款51567元 + 30万元的一半即150000元);
3. 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终审判决。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一方父母支付的30万元款项性质认定。一审法院仅处理了按揭还贷补偿款,遗漏了对该30万元的审查。二审中,我方充分利用此前离婚诉讼的庭审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结合购房时间与付款时间的高度吻合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该3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房。最终,二审法院不仅维持了一审按揭还贷补偿款的认定,还额外判令江X返还15万元,补偿款总额从5万余元大幅提升至20万余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在二审阶段精准捕捉一审遗漏的关键事实——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通过梳理离婚诉讼庭审笔录、银行流水及购房付款时间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推翻江X“返还借款”的辩解。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将补偿款从一审的5万余元大幅提升至20万余元,为委托人争取了四倍于原判的合法利益,充分体现了律师在二审程序中“以证据重构事实”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