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成功改判大幅提升补偿款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范晓辉律师 在线
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877
    服务人数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在二审阶段精准捕捉一审遗漏的关键事实——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通过梳理离婚诉讼庭审笔录、银行流水及购房付款时间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推翻江某“返还借款”的辩解。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将补偿款从一审的5万余元大幅提升至20万余元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5月28日

代理一方: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一、案件详情

李X与江X于××××年××月××日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9月14日,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李X发现江X及其母亲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李X认为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购房基本情况:

2015年6月5日,江X与其母亲陈X共同作为买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上述房产,总价款XXX元。付款方式为:2015年6月5日前付定金5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付房款849752元,2015年9月30日前办理商业贷款600000元。

· 2014年10月5日,陈X支付预购款10000元;

· 2015年6月5日,陈X支付800000元;

· 2015年7月17日,以江X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600000元并放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还款206267.75元。

后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权利人为陈X与江X按份共有,其中陈X占99%份额,江X占1%份额。江X陈述,首付款中另有89752元系陈X以现金方式支付;按揭贷款系以江X与陈X共同所有的某店面出租收益偿还,每月租金约6700元。

李X的核心主张:

李X认为,根据此前离婚诉讼的庭审笔录,李X与江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陈X支付共计30万元(分别为2014年11月24日支付20万元、2015年4月15日支付10万元),该30万元系用于支付上述房产首付款80万元的一部分。据此,李X主张其与江X对该房产享有相应份额,请求法院确认讼争房产中四分之一的产权归其所有。

一审判决结果: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产首付款80万元系陈X支付,占房屋总价款的5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同时,按揭还款来源于江X与陈X共有的店面租金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X主张江X应占50%份额的依据不足,对其要求分割四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店面租金收益支付的按揭贷款部分,应返还李X相应补偿款,判决江X支付李X补偿款51567元。

李X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我方(上诉人李X)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1. 根据此前离婚诉讼的庭审笔录及银行流水记录,李X与江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X支付共计30万元,该款项系在80万元首付款支付之前支付,且80万元中包含了该30万元。一审法院未对该30万元的性质及用途作出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 该3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买案涉房产,李X应当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

二审中,我方坚持上述主张,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该30万元的性质,并据此重新计算李X应得的补偿款。

三、案件结果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X与江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陈X的30万元款项的性质。

法院认定:

1. 李X主张该30万元系用于陈X2015年6月5日支付购房首付款80万元的一部分,虽然直接证据不足,但支付时间(2014年11月、2015年4月)与购房时间(2015年6月)高度吻合,具有高度可能性。

2. 江X辩称该30万元系李X与江X返还给陈X的借款或返还代管的店面租金收益,但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截至李X与江X登记结婚之日,账户余额仅为1012.58元,其辩解不能成立。

3. 案涉房产产权登记为陈X占99%、江X占1%,一审据此认定李X主张江X占50%份额的依据不足,符合法律规定,但对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

1. 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

2. 江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李X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款201567元(即一审判决的按揭还贷补偿款51567元 + 30万元的一半即150000元);

3. 驳回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终审判决。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一方父母支付的30万元款项性质认定。一审法院仅处理了按揭还贷补偿款,遗漏了对该30万元的审查。二审中,我方充分利用此前离婚诉讼的庭审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结合购房时间与付款时间的高度吻合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该3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房。最终,二审法院不仅维持了一审按揭还贷补偿款的认定,还额外判令江X返还15万元,补偿款总额从5万余元大幅提升至20万余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在二审阶段精准捕捉一审遗漏的关键事实——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通过梳理离婚诉讼庭审笔录、银行流水及购房付款时间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功推翻江X“返还借款”的辩解。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将补偿款从一审的5万余元大幅提升至20万余元,为委托人争取了四倍于原判的合法利益,充分体现了律师在二审程序中“以证据重构事实”的专业价值。


  • 2020-05-01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范晓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范晓辉律师
5.0分服务:877人执业:14年
范晓辉律师
13501201****7201 执业认证
  • 福建奥广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福州市鼓楼区华闽大厦
法学功底较为深厚,拥有扎实的理论知识;执业年限长达11年,实践经验较为丰富;拥有一支出色的办案团队,能够带来优质的法律服...
  • 136 3527 9061
  • 1805079817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