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胜诉!高速停车检查车辆身亡遭保险拒赔,王纪伟律师代理全额获赔8万元
案例专长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驾乘意外险拒赔、二审应诉维权、保险格式条款争议)
代理方向
被上诉人(死者家属)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审应诉,反驳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维护一审胜诉成果
判决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保险公司支付8万元保险理赔款,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情内容
本案是一起驾乘意外险拒赔的二审维权典型案例,核心争议聚焦保险条款的解读边界,保险公司以严苛、机械的理由拒赔,二审阶段仍坚持免责主张,维权难度极大。
2025年1月,当事人亲属李XX驾驶轻型货车在高速行驶时,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下车至车厢处检查车辆,期间被后方驶来的重型货车碰撞,当场不幸身亡。经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此前,李XX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10吨内货车驾意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额8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事故发生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收到拒赔通知。家属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李XX检查车辆属驾驶行为延伸,判决保险公司支付8万元理赔款。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三大核心抗辩:一是保险条款仅列举加油、加水、充电、故障修理、换胎五种情形属保险责任,本案检查车辆不在列;二是李XX事发时在车外,非驾驶或乘坐状态;三是电子投保已确认条款,应按条款免责。保险公司试图通过机械解读格式条款,完全免除自身理赔责任。
二审接受委托后,我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围绕保险合同目的、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及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展开应诉。我明确指出,条款中“包括”仅为示例,并非穷尽限定;高速停车检查车辆是保障行驶安全的必要行为,属于驾驶行为延伸,与车辆运行直接相关,符合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限缩解读条款,违背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与保险保障初衷。
庭审中,我逻辑严密、论据扎实,逐条驳斥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清晰还原行为性质与保险责任的关联性。最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我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家属守住8万元理赔款,本案也为同类保险拒赔案件提供了重要维权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