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渝****刑初***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XX。
被告人 XXXX,男,1980 年 10 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XX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被刑事拘留,2025 年 1 月 10 日被取保候审,2025 年 3 月 25 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XX、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XX以渝 D 检刑诉 [2025] 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XX犯串通投标罪,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X指派检察官 W 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XXXX及其辩护人汪XX、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X指控,2019 年,D区某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启动公开招标,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为业主单位。时任重庆某公司总经理 BXX(另案处理)和 P 某(已死亡)、被告人 XXXX共谋通过围标串标方式拿取该项目。被告人 XXXX通过他人向 BXX提供了有利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设置,并请托 BXX以此为标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设置招标文件。后 BXX利用职权指使相关经办人员,未按正常程序内定招标代理机构和设置有限定性条件的招标文件。2019 年 12 月,为确保能够最终中标,被告人 XXXX组织 10 家公司开展围标,并确定投标报价和安排支付投标保证金和围标费用。同年 12 月 31 日,某工程项目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本次公开招投标有 15 家公司参与投标,XXXX指定的公司最终中标,中标金额 9005.886 万元。2022 年 10 月某工程项目验收通过。案发后,XXXX已向调查机关退赃 55 万元。
2024 年 12 月 10 日,被告人 XXXX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 XXXX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 XXXX系主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 XX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XX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 XXXX的辩护人提出 XXXX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积极悔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户籍信息、本案受案等法律文书、到案经过、某污水管网工程招投标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资料、查封 / 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 BXX、P 某、JXX等的证言、被告人 XX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 XXXX与他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 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 XXX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积极认罪悔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资金系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XXX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 XXXX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 55 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MQ
人民陪审员ZXQ
人民陪审员QH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M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