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云 **** 刑初 ** 号
公诉机关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XXX,男,1971 年 3 月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XX人,专科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昆明市X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被刑事拘留,2025 年 7 月 25 日被释放,同年 7 月 28 日被取保候审,2025 年 9 月 4 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 XXX,男,1990 年 4 月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 F 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 F 县,住云南省昆明市X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 2025 年 8 月 6 日被取保候审,2025 年 9 月 4 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XX、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2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X、XXX 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YS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XXX、XXX 及其辩护人汪XX、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 2018 年 12 月,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晋宁分局委托相关公司对某土地整治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 XXX 为中标该项目标段,联系 XXX 借用资质参与投标,XXX 又联系其他公司共同投标,按 XXX 意见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最终相关公司中标对应标段。2. 2021 年 3 月,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委托相关公司对某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 XXX 为中标该项目标段,联系 XXX 借用资质参与投标,XXX 又联系其他公司共同投标,按 XXX 意见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最终相关公司中标对应标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 XXX、XXX 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 XXX 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 串通投标金额达 XXX.99 元;2. 主犯;3. 自首;4. 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告人 XXX 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 串通投标金额达 XXX.99 元;2. 从犯;3. 自首;4. 自愿认罪认罚;5. 已退缴违法所得 15000 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 XXX、XXX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告人 XXX 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自首;2. 从犯;3. 自愿认罪认罚;4. 自愿退赃;5. 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悔罪态度好;6. 参与投标的公司报价合理,未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7. 没有全部投标人互相串通围标;8. 仅收取合理劳务报酬,且愿意全部退赔。综上,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缩短缓刑考验期,适用最低罚金刑。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被告人 XXX 已退缴违法所得 15000 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 XXX、XXX 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中标项目金额达 XXX.99 元,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 XXX 系主犯,XXX 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XXX 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 XXX 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赃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XXX 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 XXX 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 XXX 退缴的违法所得 15000 元没收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ZXQ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AQQ
书记员 LW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