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渝 **刑初* 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HX,男,1981 年 11 月出生于重庆市 Y 县,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重庆市 Y 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 年 1 月 9 日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 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X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25〕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HX 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LH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HX 及其辩护人汪XX、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2 月,被告人 HX 在重庆市 Y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 Y 县人民医院的 5 个采购项目中,先后联系多家公司以串通报价的方式围标,涉案金额 1834.13 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 年 10 月,在 Y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物资采购项目中,组织两家公司围标,由 HX 所属公司垫付保证金、服务费并制定报价文件,该公司中标,中标金额 264.933 万元。
2022 年 11 月,在 Y 县人民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采购项目中,组织公司围标,由 HX 所属公司垫付保证金、服务费并制定报价文件,该公司中标,中标金额 797.2 万元,实际供货由该公司完成。
2022 年 12 月,在 Y 县人民医院高档心脏经食道彩超采购项目中,组织公司围标,由 HX 所属公司垫付保证金、服务费并制定报价文件,其他公司中标,中标金额 243.8 万元,实际供货由 HX 所属公司完成。
2022 年 12 月,在 Y 县人民医院超声系统采购项目中,组织两家公司围标,由 HX 所属公司垫付保证金、服务费并制定报价文件,该公司中标,中标金额 274 万元。
2023 年 12 月,在 Y 县人民医院高清放大内镜系统采购项目中,组织三家公司围标,由 HX 所属公司垫付保证金、服务费并制定报价文件,该公司中标,中标金额 254.2 万元。
2024 年 12 月 11 日,被告人 HX 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云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 HX 组织多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 HX 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 HX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 HX 对指控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汪XX、戎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 HX 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其此前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深刻认识到错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 HX 组织多家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程序,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 HX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 HX 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LFM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XD
书记员 ZY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