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赣 **刑初* 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XX,男,1959 年 4 月 17 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W 市 H 区,经常居住地湖北省 W 市 H 区,大专文化,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2024 年 7 月 12 日被 R 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 8 月 12 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 11 月 6 日经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5 年 1 月 6 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 6 月 4 日被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汪X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以柴检刑诉〔2025〕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XX犯串通投标罪,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S 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XX及其辩护人汪XX、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XX系武汉某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 年至 2023 年期间,文XX为了在九江XX多个医院承接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围标、行贿招标人等方式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具体如下:
一、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被告人文XX为获得 R 市某某医院相关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多次与原 R 市某某医院院长卢XX(另案处理)、原 R 市某某医院信息科科长高XX(已判刑)进行磋商。文XX向高XX表示,如果能承接项目,会给予其好处费,高XX同意。之后,文XX与高XX具体对接项目事宜,文XX将设计好的系统配置和技术参数提供给高XX,由高XX把关后按照该材料来制作招标文件。期间,文XX为了感谢高XX的关照,合计送给其现金 51.2 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项目开标后,为了确保能顺利中标,文XX邀集其他公司进行陪标,具体项目情况分述如下:
2017 年 3 月 28 日,“江西省某某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最终武汉某甲公司以 236.15 万元的价格中标,被告人文XX从中获利 9 万元。
2018 年 6 月 17 日,“R 市某某医院区域医疗系统项目” 公开招标,最终武汉某甲公司以 48 万元的价格中标,被告人文XX从中获利 3 万元。
2019 年 3 月 6 日,“R 市某某医院药学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最终武汉某甲公司以 68 万元的价格中标,被告人文XX从中获利 5 万元。
2020 年 4 月 25 日,“R 市某某医院数字中心容灾系统建设项目” 公开招标,最终武汉某甲公司以 338.7 万元的价格中标,被告人文XX从中获利 10 万元。
2021 年 8 月 19 日,“R 市某某医院移动医疗系统项目” 公开招标,最终武汉某甲公司以 248 万元的价格中标,被告人文XX从中获利 8 万元。
二、2019 年初,时任 W 宁县某某医院分管信息管理工作的副院长陈XX(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文XX,意向向武汉某甲公司采购医院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文XX多次来到医院与陈XX就项目价格、技术方案等进行沟通,并向时任 W 宁县某某医院院长的刘XX(另案处理)进行工作汇报。文XX向刘XX、陈XX表示,如果能承接该项目,事后会向二人表示感谢,刘XX答应并指示陈XX采购武汉某甲公司的信息系统。陈XX将文XX提供给其的项目方案和相应参数提供给了某乙代理公司,某甲代理公司按照该材料制作招标文件。同年 4 月 19 日,“W 宁县某某医院区域信息平台及硬件采购安装项目” 挂网招标,为了确保该项目能顺利中标,文XX邀集武汉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乙公司)进行陪标。最终,该项目由武汉某甲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1208 万元,文XX从中获利 130 万元。事后,文XX送给刘XX现金 30 万元。
三、2021 年 12 月 22 日,“R 市某某医院信息系统升级及扩展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评标。被告人文XX得知招标信息后想以武汉某甲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承接项目。为提高中标概率,其邀集武汉某乙公司、南昌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围标。由文XX统筹报价,要求另两家公司在武汉某甲公司报价的基础上顶格抬高报价,并安排武汉某甲公司员工制作武汉某乙公司的标书。最终,该项目由武汉某甲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 550 万元,文XX从中获利 50 万元。
四、2023 年 3 月 23 日,“J 江市某某医院医疗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评标。被告人文XX得知招标信息后想以武汉某甲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承接项目。为提高中标概率,其邀集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某公司)、武汉某乙公司进行围标。由文XX统筹报价,并安排武汉某甲公司员工制作武汉某乙公司的标书、提供技术参数资料给湖北某某公司自行制作标书。最终,该项目由武汉某甲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 1485 万元,文XX从中获利 75 万元。
2024 年 7 月 11 日,被告人文XX在湖北省 W 市 ** 被 R 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文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255 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XX伙同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招投标材料等;2. 证人王某、赖XX、辜X、牛XX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文XX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被告人文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汪XX、戎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文XX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其认罪认罚、其企业交纳税款承担社会责任,应当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XX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文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XX系初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XX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汪XX、戎X提出的辩护意见中文XX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文X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XX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被告人文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LXW
法官助理 LXY
书记员 SK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