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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刘XX、湖南省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岳民商初字第73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文永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委托代理人戴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永康,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刘XX、湖南省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许艳红



代理书记员  许旺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3-12-18
  •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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