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委托代理人戴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永康,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告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刘XX、湖南省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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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许艳红
代理书记员 许旺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