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湖南XX公司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3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文永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XX。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永康、林X,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XX公司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XX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湖南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



代理书记员  彭 珊


  • 2015-06-09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